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(成交),一直是供应商违规受罚的“重灾区”。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,并没有采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)中“列举法”的方式,规定“虚假材料”的类型和范围。那么,政府采购各方是如何认定虚假材料的?
与事实不符,伪造变造的材料
“在政府采购中,虚假材料主要指供应商提供的与实际情况不符且伪造、变造的材料,这些材料包括伪造的证件、证书;篡改或伪造的检测报告;伪造的合同或业绩;虚假的社保证明;与事实不符的承诺函等。”江苏省南京市评审专家顾澄珊解释,虚假材料一般有以下几类:使用伪造的许可证件,包括使用虚假的资质证书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,以证明其具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;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 或业绩,包括伪造财务报告、夸大业绩等;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、劳动关系证明,包括虚构项目团队、伪造技术人员资质和经验、编造劳动关系等,以证明其具备完成采购项目的能力;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,包括伪造信用报告、隐瞒不良信用记录等,以获取采购人信任。
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对“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”进行了列举:一是使用伪造、变造的许可证件;二是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;三是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、劳动关系证明;四是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;五是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。
存在伪造、变造、篡改的行为或事实
“虚假是对真实性存疑,指不真实或不存在的人或事。”浙大城市学院采购中心综合办主任李磊认为,政府采购活动中,供应商提供的材料真实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,只能证明其无效,不能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。要认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,其提供的文件要存在作假、伪造、杜撰或经过修图处理等情形。
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、首席顾问曹石林解释,虚假材料的认定,是指供应商提供的文件或材料有篡改、伪造、变造的行为或事实。比如,某学校餐厅装修设备采购及冻库采购项目中,A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。中标结果公布后,B供应商提出质疑,认为A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为无效且虚假。财政部门调查后认为,无效检测报告的投诉成立,但虚假检测报告情况不属实。此案例中,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内容无效,并不存在“伪造、变造、杜撰”的行为,因此,财政部门并未认定A 供应商提供了虚假材料。
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副主任王喆认为,虚假材料的认定比较困难。如,目前国家规定的许多证明文件及